发布时间:2025-02-02 03:31:39
法律分析:农业土地使用权流转方式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一条 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三条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流转中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的期限也不能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且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同时还规定,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三十四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
第三十六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第三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第三十八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十九条规定,“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